土地法104條立法理由、優先購買權切結、土地法104條要件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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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立法理由在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買權適用範圍 - 智丞法律事務所的討論與評價
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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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04 條之立法目的:. 當基地與其房屋不同屬一人時,為促使基地與房屋之權屬能合歸屬同一人所有,即基. 地所有權與使用權能合一,以盡土地之經濟效用,並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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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 ... 法目的應不侷限於使房屋與土地所 ...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立法意旨,在於房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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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立法理由在有關新修訂後的土地法的第104條、和第34條之1.應該歸屬物權的討論與評價
依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062號判決:「查修正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其立法理由在於避免土地所有與土地利用分離,違反該條規定者,依 ...
土地法104條立法理由在106年最新→「土地法規」 - 考前命題的討論與評價
另依「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2962號,「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房屋及基地如不屬於同一人所有時,毋論基地或房屋之所有人,出賣其基地或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