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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基 法第 14 條 存 證 信函
勞 基 法第 14 條 存 證 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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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基 法第 14 條 存 證 信函
請說明勞動契約終止之除斥期間即哪些情形不得進行勞動契約之終止
勞基法除斥期
雇主依前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及 第 四 款至 第 六 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 日內為
勞基法第14條第6款有30天除斥期的限制
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 十 日內為之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 十 日內 為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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